美国和中国官场黑暗吗?
在权力受到约束的前提下,腐败问题都是小事,官员个人的贪赃枉法,最多也就导致一两个工程招标的不公平,一两个任用干部不按照规定进行,其破坏力基本上是可控的。
但是在中国,只要某个地方的父母官愿意,完全可以不用经过任何程序,指使下面的干部伪造选票来保证他在政绩不突出的情况下继续连任,甚至升任上级高官,而这种情况在美国几乎不可能出现。这完全就是两个不同的政治制度:在美国权力是人民的,他们必须对人民负责,因此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在中国形式上也是人民有权力,但实际上政权被共产党垄断,因此党内大佬的权力不受任何的约束。
所以在中国腐败有小腐败也有大腐败,小腐败是指一般官员经不起诱惑利用职权为自己牟点私利,大腐败是指高官可以借权谋私,导致官员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整个地区为其所控制,成为自己的"独立王国",这种情况在美国绝对不可能发生。
腐败是个很宽泛的概念,美国人理解的腐败和中国人理解的腐败是不同的。在美国,腐败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你要是说在美国,一个人当官了,就比他不当官挣得多,那么在美国来说这不算腐败。但是在中国,如果一个公务员的收入,大大超过他官衔所能给予的收入,那就是在腐败,因为在中国,这属于灰色收入,既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申报,也不能在他的单位工资表上找到,因此这就是腐败,这是两国在理解上第一个比较大的差别。
在美国,严格定义下的腐败,主要有这么几种表现形式:利用职权为本人谋取私利,以及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在美国,如果你的职权,能影响到某一个人的利益,那么你就不能接受这个人的馈赠。比如说一个美国政府工作人员,去考察一家企业,那么他就不能在住宿旅店的费用,以及饮食费用方面由企业报销,他也不能接受企业赠送的礼物,更不能向企业索要这些东西。一旦一个公务员接受了他职权可以影响到的企业的钱或者礼物,这就是腐败,构成这个行为有一个前提就是他手里的权力能够影响到一家企业或者一个人。
除此之外,美国严格定义下的腐败行为还包括一个官员在公共工程招标时徇私舞弊,这种在各国都比较常见,也很容易滋生非常严重的腐败问题。比如说一个官员故意把一个本应该按照规定招标的工程压低标价,然后让自己的亲属去承包并牟利,这也是最严重的一种腐败行为,美国对于这种行为处罚的相当严厉,重者可以直接进监狱。
除了上面这两种最严格的定义下的腐败之外,还有一个形式在美国不完全算腐败,但也是违法的,就是公务员利用公家的设备办私事。在美国,公务员使用公家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和办公用品给自己家里办公事,或者处理私人信件都是违法的,如果这种情况被发现,有可能要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是不构成腐败。
在美国严格定义下的腐败行为,跟中国定义下的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差不多的,一旦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犯有腐败罪行,就要失去做公务员的资格,而且重者要坐牢。美国的公务员队伍非常大,除了政府工作人员之外,政府学校的教师,政府医院的医生和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一旦一个公务员犯了腐败罪而被司法追究,将要失去在一个大地方政府里任任何公务员的资格,因此在美国如果一个公务员因为腐败行为被判有罪,基本上就等于一辈子都不能做公务员了,处罚是非常严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