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精神是什么?
本人于1983年至2987年就读于香港理工大学,对香港法律有一定了解。 香港的法治精神,可归结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司法独立,公正公开。
一、有法可依 香港回归之前,政治体制属于英国式统治,因此继承了英式的立法制度,即有宪法(基本法),并有完善的行政,立法院加以落实(基本法附件一、二)。
二、执法必严 香港是法制社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犯了法都要受到处罚。执法必严主要体现在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上,不论你所担任什么职务,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必须受到查处,绝不姑息。
三、司法独立 对于刑事案来说,侦查,起诉,审判均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不容许行政部门越俎代庖。而对于民事案件,由原告提起起诉后,法院才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法院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无须遵守原告与被告双方事先约定(或协议)的金额。这就保证了判决结果的最大公平性。
四、公正公开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罪名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姓名及被拘捕原因等;审判阶段更将庭审过程向公众开放,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在香港地区,律师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除了死刑案件外,一般刑事案件律师都可以全程参加,从调查取证到开庭审理,律师有权在法庭上提出各种质疑。而法庭也必须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