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什么情缘?
王峰是个“光棍儿”,今年已43岁了。最近他通过人介绍与邻村一个比他大两岁的赵小玲相识,他们俩通过接触,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就商定日子举行结婚仪式。王峰在举行婚礼的前几天,翻自家的“老箱底”,想把最像样的东西都拿出来,给新媳妇一个好印象。这一天他突然从老箱子底下翻出一个布包,打开一看,乖乖!是金首饰!王峰忙喊赵小玲,让他保管好,自己则飞一样跑到市里黄金饰品商店,请人打了质量鉴定书——足金!王峰心想:这些金首饰最少能卖3千元,这下可发了!
就在这时,意外出现了。王峰的老妈回城给儿子张罗办婚事,无意间听说有金首饰的事,一寻根问底,原来这笔首饰是王峰的姥姥留给王妈的,王妈一直小心地保存着,后来就放在老箱子底下了。王峰的老妈一听王峰要把这金首饰给卖了,这可急坏了老太太,非要当面阻拦不可。王峰看老妈的架势知道不妙,忙叫赵小玲把金首饰放到姥姥生前用的一个手提包里,他趁老人给张罗饭,赶紧把提包放到一个老橱柜上。王峰哪里知道,王妈是城里的,回来后就住进了大房间。结婚那天,王妈从大房间出来,看到老橱上放着那个提包,顺手就拿了,王妈一看是自己年轻时用的,而且放着自己最心爱的东西,忙收了起来,连声说:“好!好!这孩子还记得我这当姥姥的!”王峰哪里知道这事,一直埋怨赵小玲“掉金首饰”呢!结果可想而知,王峰对赵小玲大打出手,正在此时王妈拿出了那个提包说:“你们俩甭吵架了,这王八小子打女人哪!这金首饰好好放这着呢!”
小玲哪里容她说完,上前拽着王妈非要给钱不可,王妈说:“我这金首饰给你儿子了,你要了我可要问你要儿子了。”小玲一听这“气上加气”,非要王妈给她钱不可,王妈急了,说:“我家给儿子打的金耳环有50多克,你们非要拿钱,我也没那么多!”两人互相不相让,最后连推带抓扭在一起,王峰急了,上前就打了王妈,小玲看有机会伸手就往王妈包内掏钱,这一掏可把她气炸了,王妈包里1000多元钱都让她掏跑了。王峰拉着小玲往外跑,王妈在后面喊着:“你们抢了我家的钱,我告你们抢钱去!”王妈报了警,王峰俩被抓了起来。最后经过民警多次做工作,王妈原谅了儿子俩。
王峰两人被放了出来。王峰把小玲送到家后再也不去找她了,小玲生气地找上门来。小玲的理由是:“你给我了金首饰,你妈又给我了钱,等于我家给了你80多克的金首饰,这比你家的金首饰要得多,你把金首饰给我留下两样都用不着买,你要不留下金首饰,你得给我钱!”王峰哪里肯,两人为此争执不休。
王峰找到法律顾问,听听法律顾问怎么讲的:“赵小玲,你王哥给你家金首饰,这种行为是送你财物的行为,具体说是赠与行为。如果你接受了,就形成了赠与法律关系。如果你们没有形成事实上你接受了他的金首饰,从法律上讲,你们形成的赠与法律关系没有实际履行,你也没必要给王峰两付双份。至于你抢走王妈的钱,这属于抢劫行为,这与王峰给你金首饰的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不能相互充抵,你抢王妈的钱应当返还,王峰把金首饰送给你,也可以不给你!但是你得看清楚,如果王峰妈说没给是她自己拿起来了,王峰说给过又没让你接受,你一纸诉状把王峰告上法庭,由于这两种行为不是必须到法院办理的,没有诉讼时效规定,王峰可以不给你!但是这两种行为的解决也不能无了无休,根据法律规定,对未定履行期限的赠与或者返还财产,可在权利人提出履行义务明确期限,并给予义务人必要准备时间后1年提起,王峰应当返还你金首饰或者应当给你多少钱,你应当还王妈多少钱,如果在这些方面发生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1年提起,超过这个时间,你就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