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残疾儿童吗?
先明确答案:不收! 2015年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收养儿童的福利机构做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和社会提供财力、物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根据上述《办法》,社会福机构收养的孩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或无法独立生活的;
(二)因患有严重疾病,可能需要长期治疗,且单方家庭经济情况无法支撑其治疗费用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无父无母、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需要被收养。 但并不是所有人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被收养。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结婚证和婚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无子女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所以,不是你想养就能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