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由法哪年通过?
1952年美国通过“朝鲜战争交易法”,规定政府可以阻止任何可能供应共产党中国的物品的出口。美国国务院据此把共产党中国定为“受管制国家”,使对华贸易实际上处于冻结状态。1959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任何在“铁幕”后面的国家或地区投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公司向该州政府申报,不申报者将禁止在该州开展业务。
1960年1月12日,美国政府为实施国内法中有关阻断规定(即所谓的“长臂管辖”条款),颁布了第13094号行政命令,宣布对华贸易管制进入紧急状态。1977年9月29日,吉米·卡特总统根据1917年《反间谍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签署第12156号行政命令,宣布美国由于中国侵犯人权问题而在美中之间“构成非同寻常的紧急状态”,并把对华贸易管制扩大到美国州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贸易。这种规定实际上是美国向中国的“出口管制”。1979年建交后,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79年12月第二次中美联委会期间,中国要求美国废除“贸易管制”,美国对此表示“将在1980年最后几个月开始考虑采取行动,以期完全消除这一体制”,并提出与中国就“对第三者管制”问题开始谈判。对此,中国向美方提出了《中美贸易关系备忘录》草案,把“贸易管制”问题与“对第三者管制”问题放在一起解决。1980年,中美经过艰难谈判,于9月10日在华盛顿签署了《中美贸易关系备忘录》(又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备忘录》,简称《贸易关系备忘录》),即“奥尔特加—里德法案”(The ortega-reid bill),宣布双方将互不采取限制双边贸易的“对第三者管制”措施,美国对华“贸易管制”将在1980年底或1981年初取消。美国国会在1980年12月8日批准了这一备忘录。根据此项备忘录,1981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长穆尼奥斯宣布:自1981年1月6日起,对华贸易管制条例(即1979年第12156号行政命令)“不再予以执行,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结束了美国实施长达29年之久的对华贸易管制。
1982年2月14日,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签署第12313号行政命令,宣布“198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生效,1979年的美国—中国建交公报得到执行,1971年第11585号行政命令不再有实施的必要”,并于同年2月22日生效。同年3月,中美两国又在华盛顿和北京先后举行会议,就《贸易关系备忘录》的执行问题作了进一步具体安排,其中包括:双方互不采取限制对香港转口贸易的措施,并在两年内就中国对香港的长期政策、美国可能调整其香港政策和美国将从香港逐步转移部分贸易问题进行咨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