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权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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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拿旅游签去香港,在铜锣湾怡和街被一名穿便服的警署人员(不知道是不是警察)用粗口辱骂并殴打(用手大力打头、推搡、踢踹),过程持续5分钟左右;期间报警两次均被警告“不关你们事”、“要我们管你死活啊!”;最后朋友帮忙报的警,才把被打头部打死,送去验伤。 打人者未受任何处分,继续穿便服到处走动。

我向警方要求看被打视频的拷贝,以作控诉准备,被警方以“影响警员形象”“不做证据保留”等理由拒绝并向记者透露。 后来我向香港新闻处投诉,新闻处在多次施压后安排我和当事警官见面沟通,该警官承认视频中的人是他本人,并向我道歉,表示因为我的签证问题所以不想让我留下案底影响以后在大陆发展所以才出言不逊,答应给我赔偿并保证如果我不在调解书上签字就不给赔偿。我被威胁如果报警的话就真的一分钱都没有了。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我选择了和解并签了字获得了4000港元赔偿(约3700人民币)。但我保留了报警的权利。

后来我又因为别的案件报过一次警,出警的警员对我非常客气。 我没有追究打人的责任是因为我当时不了解香港的司法程序,以为像大陆一样报案就可以追回损失。后来咨询律师才知道根据香港法律此类案例属于私了范畴,就算告到法庭也很难判决对方有罪。而当时打的太过厉害又没留什么证据,想反告打我的人妨碍司法公正也无法成立.....也就是说这个坏人没有任何惩罚,继续过着逍遥法外的生活。(还好没有留下案底不然真是吃大的了) 而我因为这事花了不少钱也耽误了行程,还在异国他乡一个人孤零零的四处奔走维权。想想真的觉得好委屈好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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