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为什么没假币?
我来开个脑洞 某年某月某日,金某某(主人公),男,24岁,韩国人。在首尔大学校门口贩卖自己制作的仿制学生证。由于制作技术高超,几乎可以以假乱真,被学校发现后,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金某某不服,向大法院提出上诉。 大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制作、贩卖伪造证件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鉴于所伪造证件的文种限于学生证,且尚未流入社会使用,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判决如下:
一、撤销首尔大学给予金某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二、责令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不公开的方式恢复其名誉并恢复学籍。 金某某接到判决书后,当场表示上诉状已准备妥当,请求准时出庭。
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涉假证尚属初级阶段,属于“半成品”或“产品”。如果进一步加工完善,则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而难以辨认。本案中,警方查获大量制作假证的工具和材料,足以证实行为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这些假证均未流通或者未实际使用,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有所限制。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危害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以行政罚款。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没收被告人非法所得并且禁止其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 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本院不予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