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病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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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内;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内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内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计算医疗期的基数应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收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病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的80%。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疾病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其停止工作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但无论多长时间的病假,工资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发放,不能随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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