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利剑结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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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的《红海行动》到2023年的《深海利剑》,虽然类型均为军事战争题材电影,但其社会反响却呈现冰火两重天的不同境地。

2018年的《红海行动》在国内斩获了36亿的票房成绩,并且获得第34届金鸡奖最佳导演提名;而2023年的《深海利剑》在收获了1134.5万人次的网络票房后,却迎来了铺天盖地的负面评价,无论是电影的质量还是演员的演技都没有得到认可,甚至被吐槽为“科幻版的《红海行动》”以及“《红海行动》的番外篇”。然而,虽然两部影片的角色设置、核心剧情各有不同,但它们却都取材于现实中中国海军的实战经历。《红海行动》所讲述的故事,正是根据真实海战事件“吉布提行动”改编的。

令人意外的是,《深海利剑》的编剧和出品方都是同一个,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文化企业——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中国首家专营电影片发行、制作、进口、出口与拍摄业务的国家电影专营企业,华夏电影不但出品了《红海行动》《战狼》《流浪地球》等优秀影片,而且参与出品了《我和我的家乡》《中国机长》《万里归途》等市场热片。

在塑造中国电影新形象、推动中国文化软实力提升方面,华夏电影责无旁贷,所以《深海利剑》必然也是带着国营电影厂的使命任务而来,但其最终效果却与预期相去甚远。我们不禁要问,为何此前“官气十足”的《深海利剑》这一次竟然会遭到如此的差评呢?

要理解《深海利剑》的困境,还得先回顾一下2017年的那则新闻。

2017年,美国莱昂纳多影视公司(简称“莱影视”)状告美国华纳兄弟电影公司(简称“华纳影”)擅自从网络中删减了至少15分钟的《海上火焰》,而华纳影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海上火焰》作为电影《深海利剑》的序章在一个多小时的长篇电影中,以欺骗的手段剥夺了原告的权利。

《海上火焰》与《深海利剑》在故事背景、人物设定及叙事框架上完全相同,在画面、音乐等多方面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华纳影不仅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海上火焰》作为《深海利剑》的前述部分,而且删减了大量与原作相关的对白和情节。原作者丹尼尔-希亚梅特表示,《深海利剑》对《海上火焰》的删减已达80%。他为此感到愤怒,“作为读者、观众,我不知道谁是这部电影的真正作者。”

就在前不久,莱视听又对爱奇艺、腾讯视频等提起了类似的著作权诉讼。而在2018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结了莱视听关于其作品《解放》与腾讯视频享有“类似电影”或“实质性相似”的“动画作品”权利的要求,驳回了莱视听的请求。

梳理莱视听集团的“起诉”“被诉”以及“落败”的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其每次在正式提起诉讼前,都会针对被诉网络电影或剧集发起“索赔通知”。在“索赔通知”发出的前提下,相关片方会与莱视听进行谈判,最后以签订“独占性授权协议”的方式结案。

莱视听官网上宣称,其所制作并发行的影片覆盖全球上映电影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覆盖率和百分之九十的票房,俨然已经成为全球影视发行领域的老大。但是,这样的老大其实是“靠专利”坐上的龙头交椅。

从整体上看,莱视听的“黑科技”不过是将现有的影视画面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分析后,进行机械性的“替换”。用通俗点的话说,就是“电脑自动抠像”。

这种技术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进入好莱坞,现在在中国也被许多影视公司乃至个人所用。这种“传统”的技术手法也被《深海利剑》所采用。从本质上说,《深海利剑》就是用虚拟技术“拼凑”出来的一部影片,并非真正意义的“拍摄”所得。

众所周知,经过数代设计师的不断“迭代”,网络小说在情节设置、人物设置乃至对白等方面早已形成了网络文学的独特表达方式。但网络小说本身是虚拟的、非实的,《深海利剑》以已经固定成型的网络文学作为起始,再经过虚拟镜头“缝合”等手段,实际上构成了对网络文学的改编。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改编作品应当取得原创作品权力人的许可。不过,“技术介入”的编剧理念似乎在中国还无法可依。从结果上看,《深海利剑》是国产影视剧发展与实践中的一次重大突破,但这种突破却是以牺牲中国影视市场良性发展为抓手取得的。

面对广大读者对“文字著作权”的保护诉求,《深海利剑》案一审法院判决:“视频平台仅依靠所附的版权说明不足以证明其制作视频所耗费用及相应独创性贡献。”可见,中国影视行业在面对技术崛起而引发的行业革命时,还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完成与之相匹配的行业规则变革。而这,或许才是《深海利剑》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真正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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