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废除公诉时效了吗?

廖冬虹廖冬虹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我擦,好复杂的问题啊! 我尝试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我国与韩国都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成文法,严格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类;但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这一区别,因此才产生了“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法两种类型,而事实行为是指造成法律后果无因的行为,如遗失物公告返还。

基于以上理论,我们就可以引入一个概念——“法定之债的履行期限”,它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作出一定行为(给付)的期间。这个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这个期间,债权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则义务人就可以通过时效完成而获得对抗债权人的效果(形成权)。也就是说,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予以保护了。

但是我们知道,债权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发生原因,例如合同、侵权行为以及无因管理,在这些情形下产生的债权,它的消灭却可能因为债权人死亡、诉讼时效届满或者其他事由。换言之,债权人或者权利人基于一定的发生原因产生债权,又由于一定的消灭事由导致债权消灭。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所有的债权都是有“时效”的,只不过有些债权的“时效”经过之后产生的是消灭效果,而有些债权的“时效”经过之后产生的只能是限制效。

回到问题来,首先确定韩国也是采用大陆法系,那么就应该承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三种请求权是存在的——形成权、撤销权和解除权。

其次,我们看一下这三种请求权有什么不同。

1.形成权是一种变更或者创建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它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或者终止。从这一角度说,形成权是最具有“时效”性质的权利。

2.撤销权是一种除去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撤销权可以发生在合同签订后至生效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可以发生在合同签章后(表见代理)还可以发生在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况下(撤销权)。不论哪种情况,都可以看出,撤销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所追求的目的是恢复到没有产生该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受到时间限制。

3.解除权是一种撤销对方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它以对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解除权既可以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间平等分配。 综上分析,我认为,既然您提到的韩方专家已经承认中国法律的效力,并且没有做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解除权应该属于一种具有“时效”性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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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于公诉时效,实际上在2009年曾经有过一次改革。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的公诉时效从当时规定的15年延长至25年。但是后来受到了韩国宪法法院的阻碍。韩国宪法法院认定如果把公诉时效延长到25年,可能会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等基本人权。

后来经过韩国国会和宪法法院的多次讨论。到了2015年,韩国宪法法院决定有条件地认可对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的公诉时效为25年。然而因为受害者对于这样的改变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对于性犯罪、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还是应当废除公诉时效制度,所以他们就发起了请愿。也就是去年,有50万人以上在青瓦台请愿网站上请愿,认为这样的修改还是不能满足他们的诉求。

后来就推动了进一步改革的法律议案。也就是去年12月份开始实施的《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别法》。这部法律实际上是把对未成年实施的性犯罪的公诉时效完全废除了。但是如果符合这样的情况,必须要符合在司法部登记的青少年或性暴力犯罪治疗保护机构的职员的请求下,或者是根据法院的命令时才可以追诉。对于未满19岁实施的强奸或者是对未满13岁实施的强奸以外的等等六种性暴力犯罪也是有25年的公诉时效。这样的改革可以理解是既尊重了人权,同时也考虑了对于犯罪的追诉、对于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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