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恶的最终结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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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中说“人之初,性本善”,这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理念,但是,到了西方近代,人们却提出了“性本恶”的观点。

“性本善”的观念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中庸》中说:“君子之学必考德行。”“大德必命,尊道命重。”意思是说,一个有道德的人,他就会自然遵循某种规范(命)。孔子也非常强调人的道德修养。他提出了“仁”的思想,“仁”的内涵包括忠恕、中庸、敬、孝、友、恭、宽、敏、惠、信、恭、恕、忠、恕、敬等。他教导他的学生:“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他总结人生体会说:“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就是说,学到知识然后默记在心,学习而不厌倦,教育别人而不感到疲倦,这些事我都没做到。可见,“性本善”的思想在我国是多么深入人心。

然而最近,西方兴起的一门新人性科学却提出了“性本恶”的观点。《旧约全书·创世纪》:“于是,上帝造人,叫这个男人和那个女人,他们睁开眼,却都不知道自己是做何等职业的。”这就是“原罪”说的最早由来。“原罪”说认为,人生来就有罪恶的灵魂。法国“启蒙运动”代表人物卢梭在他的《爱弥儿》一书中说:“大自然在制造人物的时候,往往为了戏弄人类而把某种不好的东西放在他的创造物里面,因而恶就存在于人的本性和尊严中,而且似乎还支配着人的行动,正如灵魂的存在不容否认一样。”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甚至把社会一切罪恶都归咎于性恶论。“性本恶”的观念已经被很多国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法国1978年颁布的《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生而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恶是人性普遍的、自然的和与生俱来的现象。法国刑法典在此基础上,在第1条第2款规定:“所有人,无论在公共还是在私下的场合下,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不论是否获酬,凡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承认“性本恶”,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979年《刑法》只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下调到16岁。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强制未成年人矫正违法恶习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对被裁决负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根据他们承担责任的能力,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付给赔偿款(包括重新得到的获物或赔偿损失的价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要追究他本人负刑事责任,还要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责任。这就是“性恶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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