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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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生效的《基本法》附件一列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委任条件和程序,如下所示 (第一章第三十条) 除了符合本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担任行政长官职务的人还需具备下列其中一项资格—— (第三章第七十三条) 所以根据上述条文,特区行政长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年满45岁;

②拥有中国国籍;

③在外国无居留权。 而根据2017年的《施政报告》显示,特别行政区政府会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的社会状况,积极考虑提升特区政府官员的素质,包括研究调整现行的特首选举制度,例如将年龄限制由现行65岁以下放宽到68岁。 而在当年《施政报告》所附的《政府管治架构白皮书》中则更明确阐述了特区的管治架构以及各组成部分的职权范围,其中关于主要官员(即特首、政务司司长及财政司司长)的任职资格要求指出,由于这些官员直接负责领导和管理特权的机关部门,因而其自身必须具有足够的能力和专业经验来履行职责,并且必须能够获得市民信任,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执行工作。 虽然“特首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一直是民间普遍知悉的条件,但实际上根据基本法和现时立法条款,香港的行政长官是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产生的,没有“特首必须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这条硬性的规定。只要特首候选人符合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条件并具备必要的资格,便可成为特首人选,进行选举。所以上位的行政长官人选可大可小。(详情请见以上内容) 至于未来是否会修改相关法律,我们尚不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除非出现特殊情况,行政长官肯定会继续由土生土长的香港人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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